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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作者:xinxizhongxing 时间:2018-12-28 17:31:59 点击:27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园网站信息管理,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确保校园网络信息发布健康、有序、畅通,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党建和宣传思想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网站建设基本框架

第二条  学院网站实行二级结构,即学院主网站、二级部门及系部网站。学院主网站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二级部门网站、其他专题网站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自行组稿、制作、发布以及管理与更新,并报宣传部备案;学院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为保障学院网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学院成立网站建设及运行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主管网络的院级领导

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信息技术教育中心主任

成  员:各级网站信息员

第三章  学院主网站建设要求

第三条  学院主网站主要包括:首页、新闻网、学院概况、教育教学、招生就业、校园文化、信息服务等栏目。

第四条  学院主网站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由宣传部统一管理学院主网站,负责对各栏目的设置、改版、监督;相关栏目实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学院首页、新闻网、学院概况、校园文化、信息服务”栏目由宣传部负责内容设置和更新,“教育教学”栏目由教务处负责内容设置和更新,“招生就业”栏目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内容设置和更新。

第五条  学院主网站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学院整体工作情况及其重大活动。学院开展的具有全局影响的工作和活动,按照谁负责谁报道的原则,由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提交相关栏目负责部门,由栏目负责部门审核后在学院主网站上发布。对栏目负责部门需要的材料,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提供。

第六条  学院主网站发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教育方面的重大举措;

   (2)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举措;

   (3)上级领导来学院视察、指示等重要信息;

   (4)面向院内外的重要通知、公告;

   (5)学院举办的全院性的重大活动新闻;

   (6)各部门举办的具有全院性影响的重大活动新闻;

   (7)学院举办学术活动、学术交流等;

   (8)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9)学院教学成果;

   (10)二级部门或个人参加各类竞赛的获奖信息、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的奖励信息。

第七条  面向二级部门的活动、通知、新闻等原则上在本部门网站发布,不在学院主网站反映。

第四章  二级部门网站及专题主页建设要求

第八条  二级部门网站是学院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内各二级部门必须建立本部门网站。学院鼓励和支持与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特色网站建设。

第九条  系部网站主要包括:系部概况、机构设置、师资队伍、教学科研、党团建设、学生工作、新闻公告、工作投诉等栏目。职能部门网站主要包括:部门简介、人员一览、工作职责、重要文件、新闻公告、规章制度、办事指南、服务承诺、工作投诉等栏目。其他专题主页具体栏目根据专题性质酌情设置。各网站具体栏目可根据本部门和相关专题的实际情况增加,网站整体风格力求图文并茂,办出特色。网站内容不得与学校主网站内容相冲突。

第十条  二级网站由各二级部门建设和维护,由分管负责人分管网络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并指定一名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水平和网站维护管理能力的网络管理员负责处理网络信息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二级网站的部门须填写《二级网站(主页)申请表》,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递交宣传部审批并备案。信息技术教育中心为各二级网站统一开设域名和空间,并进行技术指导、监管。

第五章  校园网信息发布和监控

第十二条  校园网站发布的信息应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相关要求,应真实、客观、严谨、及时,并促进学院对内、对外信息宣传和交流的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和形象,维护学院安全团结的局面。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原则上实行“谁建立、谁负责”,文责自负。所有上网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学院主网站的上网信息经栏目负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发布,重要信息、特殊信息须报分管院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宣传部负责对学院主网站信息的监控;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站的信息发布、维护及监控,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部门网络管理员负责信息内容的制作、录入、发布。各二级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提供反映学院及部门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坚持正面宣传原则,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有利于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扩大学院影响;信息准确,行文规范。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校园网站上的论坛等公共信息的监控由宣传部、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共同负责,有害信息的清除由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各二级部门一般不在二级网站上开设电子公告(BBS)、聊天室等网络公共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将自身站点资源建设作为对外展示学院形象和部门工作形象的重要窗口,作为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组成部分来长期建设,要不断完善栏目,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对二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评比,评比结果纳入学院年度宣传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